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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主任產生實施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資訊管理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

9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核備 931118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訂 950921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951221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正 1061121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院務會議修正 1061213

一、本要點依國立臺東大學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以 下簡稱本要點)。

二、資訊管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因故出缺一個月 內,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推舉本系下任系主任。

三、本系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得列為候選人,現任系主任依其意願,得不列入 候選名單。

四、本系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五、本系系主任之遴選方式如下: 

  (一)系主任選舉之系務會議,應有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可進行系主任改選投票,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選舉人至多圈選一名,得票數最高者,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兼之。

  (二)若得票數最高者有二人以上同票時,就得票數最高者再進行一次投票,以得票數最高者,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兼之;若再次投票得票數最高者 仍有二人以上同票時,均提報學院院長,請學院院長圈選一人簽請校長聘 兼之。

六、本系系主任之任期為三年,得續任一次。

七、系主任任期一年以上,若對本系業務不適任,經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 連署,得提罷免案。罷免案成立後,必須在兩週內由連署人中推舉會議召集 人,召開臨時系務會議討論並表決之。

八、罷免程序:

  (一)罷免系主任之系務會議,應有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 方式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學院院長簽請校長免兼之,並 依本要點第五點重新推舉系主任。

  (二)同意罷免票數未達總投票數三分之二,不通過罷免案,半年內不得再提罷 免案。

九、 現任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由本系系務會議決定之。

十一、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審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