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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資管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通過(1020618)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1020626)

一、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稱本校)資訊管理學系(以下稱本系)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本校各級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系教師提出升等申請門檻標準及審查細則之研議。
     (二)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借調、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義務之處理。
     (三)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服務、學術論文事項。
     (四)本系教師休假研究。
     (五)本系教師懲處或重大獎勵事項。
     (六)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及候補委員二人。本系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本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餘為推選委
      員。本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如教授(含當然委員)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時,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
      教授補足至二分之一,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遴聘原則;其餘不足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就副
      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
四、本校教師於該學年度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不得推選為本委員會委員,或當
      選為委員後,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五、委員任期一學年,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選委員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連選得連任。
      (二)推選委員依前點規定喪失資格或因兼任本系系主任而成為當然委員,應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以
          補足所遺任期為限,並應符合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之規定。
      (三)當然委員以擔任系主任職務期間為限。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及議事之規定如下:
     (一)每學期至少應於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當然委員未能出席時,其得指定本校同級教師代理
              出席,並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三)審議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案,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以無記名投
              票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其他議案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四)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五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迴避或因
              不得低階高審而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委員未自行迴避者,本委員會應請其迴
              避。
     (五)本委員會決議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應以無記名投票為之,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 票,以不同意票
              計。
     (六)教師升等審查案,審查委員不得低階高審。
     (七)評審升等教授案時,具教授資格之委員人數未達第三款開會人數時,如具教授資格之委員全數出
              席,仍得開會審議;惟遇有具教授資格之委員迴避時,應由本委員會推薦校內外相關學術專長之教
              授提請院長聘任補足之。
     (八)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本委員會審查時,應依相關規章及申請人所提資料審慎評審,並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決議。對於審
      議事項認定有疑義時,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本委員會對審議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專任教師新聘案及兼任教師聘任案外,應於決議後
      十日內,以校函告知當事人,並敘明具體理由及救濟管道。
九、本系教師對本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利益者,得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起申訴或依「國立臺東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申覆案處理要點」向院教評會
      提出申覆。
十、本委員會評審過程、審查人之評審意見或其他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
      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十一、送審教師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情節嚴重者,應即停止其
      資格審查程序,並通知送審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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